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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杰、男、汉族、中共党员、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本科;2008年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资格考试,资格证号:A20084117023373;2010年取得律师执业证,执业证号:14117201010149143;... 详细>>
律师姓名:李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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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4117201010149143
执业律所:河南驿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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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犯可以免除死刑
在毒品共同犯罪中,为了准确适用刑罚,必须正确区分主犯和从犯。人民法院在审理毒品共同犯罪案件时,对于能分清主从犯的,不能因为涉案的毒品数量特别巨大,就不分主从犯而一律将被告人认定为主犯或者实际上都按主犯处罚,一律判处重刑甚至死刑。
区分主犯和从犯,应当以各共同犯罪人在毒品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为根据。同时,毒品犯罪中共犯的地位和作用要从犯罪的整个过程来分析,主要从犯罪过程的三个阶段具体把握:
1、毒品供应的源头作用大小;
2、毒品转移的中间作用大小;
3、毒品处理的终端作用大小。
二、作用小地位低者可以免除死刑
就共同犯罪嫌疑人共同实施毒品犯罪的行为中,即使均被认定为主犯,专业的刑事律师在辩护时也要从作用的大小和地位的高低区分主犯之间的罪行。区分主从犯的标准也可以适用于区分共同主犯作用和地位的大小。
三、毒品共同犯罪中因同案犯在逃,已到案的共犯人可以免除死刑
在办理毒品共同犯罪死刑案件中如果发现案件中有同案犯未到案的,要特别注意以下三种情形:
1、在案被告人的罪行不足以判处死刑,或者在逃共同犯罪人归案后全案只宜判处其一人死刑的,不能因为共同犯罪人未到案而对在案被告人适用死刑;
2、在案被告人与未到案共同犯罪人的罪责大小难以准确认定,进而影响准确适用死刑的,不应对在案被告人判处死刑;
3、因同案犯在逃,导致在案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不明的,不应对在案被告人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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